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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中杀虫环残留量测定方法

相关词条
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米中杀虫环残留量测定方法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evisect

(thiocyclam) residues in rice

GB/T  14929.7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气相色谱法测定大米中杀虫环的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大米中杀虫环的残留量测定。

本方法最低检出限为4.7×10-9g。

2  原理

大米样品在酸性条件下,杀虫环经甲醇提取后,通过液-液分配纯化后再转溶至甲醇中,用备用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测定,与标准比较定量。

3  试剂

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

3.1   盐酸;5mol/L

3.2   无水硫酸钠:用前于1052h,备用。

3.3   助滤剂:celite 545

3.4   甲醇:在本色谱条件下应无杂质峰,否则应重蒸馏至合格。

3.5   二氯甲烷:取一定量的二氯甲烷,用其体积一半的水振摇洗涤56次(最后一次必须待分层清楚后,放出二氯甲烷层,应避免将水带入,以免加浓酸时爆沸产生危险!),再用其5%体积的浓硫酸振摇洗涤,直至硫酸不变色。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洗涤于中性,蒸馏水洗23次,再经无水硫酸钠脱水干燥,通过全玻璃装置重蒸馏,取其3941馏分,经检验不含杂质峰。

3.6   1%草酸-甲醇溶液

3.7   固定相:5%OV225Chromosorb W(AW-DMCS)

3.8   杀虫环标准溶液:用甲醇将杀虫环标准品配制成2.0μg/mL的工作液。

4  仪器

4.1   气相色谱仪(具备63Ni)放射源的电子捕获检测器)。

4.2   稻谷出糙机。

4.3   小型电动粉碎机。

4.4   旋转式蒸发浓缩器。

4.5   往复式电动振荡器。

4.6   60mL分液漏斗若干。

5  分析步骤

5.1   提取:将大米粉碎40 目过筛,称取40g,放入250mL具塞三角烧瓶中,加甲醇100mL5mol/L盐酸1.0mL,于振荡器上激烈振荡1h后,通过盛有少量celite545的滤纸过滤。收集50mL滤液转入250mL圆底烧瓶中,用旋转蒸发器于50水浴中浓缩至23mL左右。

5.2   纯化:将残留液转至60mL分液漏斗中,分别用蒸馏水和二氯甲烷20mL分两次洗涤烧瓶,每次洗液合并到分液漏斗中,然后用pH试纸检查水层pH值应为1左右。

振荡分液漏斗30s静置分层后,弃去下部二氯甲烷层,再用20mL二氯甲烷振摇洗涤34次,弃去二氯甲烷层。向分液漏斗中慢慢加入少量粉末碳酸氢钠至pH78。用30mL二氯甲烷轻轻振摇提取水层共3次,每次将二氯甲烷提取液通过盛有无水硫酸钠的漏斗滤入250mL圆底烧瓶中,加0.2mL 1%草酸-甲醇溶液和5mL甲醇,用旋转蒸发器于30水浴中浓缩至1.0mL左右,残留液转入具塞刻度试管中,视含量高低用甲醇定容至510mL。取1.0μL进入色谱仪,外标法定量。

5.3   气相色谱条件

5.3.1   色谱柱:Ф2mm×2m玻璃柱

     填装涂有5%OV225Chromosorb W(AW – DMCS)的固定相。

5.3.2   温度

柱温:180

汽化室温:200

检测室温:240

5.3.3   气体速度:载气(氮气)流速30mL/min

5.3.4   其他条件

仪器灵敏度:10

衰减:16

纸速:10px/min

氮气:高纯氮。

5.4   测定

按上述色谱条件调试仪器,待稳定后用微量注射器注入样品或标准液,以保留时间为定性指标。

将杀虫环的标准液用甲醇稀释成0.40.81.21.62.0μg/mL的系列工作液,分别注入色谱仪1.0μL,测量峰高。以杀虫环量为横坐标,峰高为纵坐标绘制工作曲线,根据样品的峰高定量。

6  计算


式中:X――样品中杀虫环含量,mg/kg

B――测得样品的峰高值,查标准曲线后得到的杀虫环量,mg

V――定容体积,mL

A――进样量,μL

m――样品质量,g

2――测定值相当于样品量一半,计算全量应乘以2

7   精密度和灵敏度

7.1   精密度

大米样品添加回收实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小于10%

7.2   灵敏度:0.001mg/kg

8  其他

大米中杀虫环及标准品杀虫环色谱图如下:

 

 

 

a. 标准品色谱图                                       b. 样品色谱图

()-沙蚕毒;()-易卫杀                       (Ⅰ)-沙蚕毒;(Ⅱ)-易卫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世熙、夏虹。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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