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 粱
Sorghum
UDC 633.17
GB 8231-87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高梁。
1 分类
根据高梁的粒质分为两类:
1.1 硬质高梁:粒质坚硬,角质部分占本粒二分之一 以上的颗粒不少于70%。
1.2 软质高梁:粒质松软,角质部分占本粒二分之一以上的颗粒低于70%。
2 等级指标
2.1 各类高梁以容重分等,不完善粒、水分、杂质为增减价项目,质量指标见下表:
等级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 杂 质
%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硬质高梁 最低指标 | 软质高梁 最低指标 | 九省区 | 一般地区 | ||||
1 | 760 | 740 | 3.0 | 1.0 | 14.5 | 13.5 | 正常 |
2 | 740 | 720 | |||||
3 | 720 | 700 |
注:九省区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宁夏、新疆、青海、甘肃;一般地区指除九省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2 各类高梁以2等为计价基础。
2.3 带壳粒:硬质高梁不得超过5%,软质高梁不得超过10%。
2.4 卫生项目按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允许量标准》;GB 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食中二溴乙浣残留量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 收购高梁水分的最大限量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以及糯性高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名词解释
3.1 容重
粮食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不完善粒
不完善粒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病斑粒
粒面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2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3 破碎粒
籽粒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4 霉变粒
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
3.2.5 生芽粒
芽或幼根突破皮层的颗粒。
3.3 杂质
通过规定筛孔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两种:
3.3.1 筛下物
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物质。
3.3.2 其他杂质
无使用价值的高梁籽粒、高梁壳(含未脱落的高梁壳)、异种粮粒及其他杂质。
3.4 色泽、气味
一批高粱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检验方法
4.1 高梁样品的扦取按照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4.2 容重的测定按照GB5498-85《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执行。
4.3 硬、软质的鉴定按照GB5493-85《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执行。
4.4 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照GB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4.5 水分的测定按照GB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4.6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照GB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高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粮油检测所、河北省粮食局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