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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个人破产制度是给诚信债务人再生机会,老赖滥用破产是犯罪

生意经 2020-06-04 09:47:44 来源:搜狐智库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当前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是什么?如何避免成为老赖们的逃债工具?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刘俊海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这是立法的第一着眼点。对于这部分债务人而言,他们恪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等,导致债台高筑。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幸的,但他们也不是坏人,所以法律一定要保护这部分人群。

  “目前这部分债务人其实是量大面广,已经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在疫情发生之前这种债务人就大量存在,疫情发生后更是催生了更大范围的“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群。很多人在疫情期间没收入,但房贷还得还,即使暂时不还贷款不构成违约,但利息也还得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同情并理解这部分债务人,而不是让他们一辈子消沉下去。”

  他表示,保护这类债务人也就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这些人大部分都是经商的,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这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有机会东山再起,他们也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再生机会。某种程度上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再生父母”。

  “此外,个人破产条例也进一步弥补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短板。目前的情况是企业能破产,但老板不能破产。”刘俊海表示,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后,公司能相安无事,但老板由于是自然人,就要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会严重压抑他未来东山再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所以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必须要靠个人破产制度支撑。

  刘俊海认为,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同时,也有人担心会出现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对此,刘俊海强调,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一方面要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一条绿色通道,另一方面也要堵死不诚信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空间,立法上不能留漏洞,要让债务人无法规避法律。

  “具体来说,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要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要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可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得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等。”

  刘俊海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具备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具备这样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品质,个人破产制度风险是可控的。

  刘俊海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建议,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这样也进一步避免滥用破产制度。

文章关键字: 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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