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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信任治理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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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链信任治理机制的构建应从信任评审机制、信任产生机制以及信任保障机制三方面进行,见图1示。

  

  (一)信任评审机制 

  信任评审机制是供应链在选择合作伙伴缔结供应链以及在供应链以后的运作过程中, 对每一合作伙伴和所创建的供应链的市场结构属性、供应链的性质、行为机制、选择者的风险偏好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的一套经常性的、持续的内部评估审核分析机制。通过这套机制的运行,可得到合作伙伴的合作能力、合作相容性和可靠性的综合度量指标。根据信任评审的结果来确定考察对象的信任类型,如高度信任、中度信任或低度信任。 

  (二)信任产生机制 

  由于信任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存在并且被特定的社会设置的动态性所改变,即信任是社会嵌入的。供应链节点企业是通过与他人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嵌入在一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在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内,存在着普遍的信息交流与学习行为。在供应链构建初期,节点企业彼此掌握的信息很少,只能依靠声誉、承诺和合作经历来产生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初始信任;随着时间的演进和供应链企业间的进一步互动,供应链的生命周期、机会主义行为、相互依赖性以及文化与地域差异等因素将对供应链中产生持续信任发挥重要作用。这个动态过程如图2所示。 

  供应链治理中信任产生机制强调的是供应链节点的持续互动机制的建立,它包括节点自身核心能力的增强以及节点间的信息渠道、学习机制的建立,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声誉形成机制和声誉传递机制的完善。 

  (三)信任保障机制 

  信任保障机制主要是对供应链节点间的信任关系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避免误信或信任过度所带来的损失。 

  这套机制的重点是提高欺骗的成本、增加合作的收益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要提高欺骗的成本, 一方面可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约束机制,使违约方因为背叛协议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高额的诉讼费用超过违约获得的利益。另外,还可以通过节点企业相互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来“锁住”对方,达到荣辱与共。双方企业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其他成员的兴衰成败,从根本上消除通过背叛得益的可能性。增加合作的收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供应链为节点企业提供隐性“担保”。当供应链拥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商标等) ,尤其当供应链在整个行业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如它的技术指标已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 时,合作的收益性就显而易见。利益分配的公平既包括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也包括分配的程序公平,而程序公平对合作关系所产生的效果比分配公平强得多。程序公平是指合作各方在处理问题及相互交往中程序和政策上的公平。程序公平意味着交往中没有歧视性的处事方式或政策。对公平的认识能够从总体上增加目标的一致性,从而诱导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行为, 减少监督的必要性。 

  为保证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利益分配的公平,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利益共享原则;风险相关原则;投资相关原则;参与约束原则;持续沟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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