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必备或基本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以及权利和义务。
具体地说,联合体内每个供应商都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保证构成联合体也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