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
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政府采购的权力来源于纳税人的授权,因此政府采购行为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
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
采购意图一般是围绕政府政策制定的。政府采购非以盈利为目的,不是为卖而买,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消费品或贯彻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是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扶持弱势群体,实现分配正义和实质公平的有力宏观调控手段,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政策性和公共性。
政府采购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单位
其资金运作需纳入国家预算约束的范围之内;又因政府采购范围广,规模大,所涉的资金数量多,因而需要按照
法定的方式方法运作,以防出现腐败侵害广大纳税人的权利。
采购过程较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购方式和程序必须法定化。这是贯彻财政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财政民主主义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