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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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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 Services,SITS)是对国家间以及国家与地区间所有可进行贸易的服务流动信息的详细记录。它不仅涉及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间交易,还包括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境外个人服务。 

  (一)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in Services,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服务的四种供应模式:①自一个成员国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提供服务;②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③一个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④一个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这些供应模式一般被称之为:模式1——跨界供应,模式2——境外消费,模式3——商业存在,模式4——自然人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供应模式本质上是在服务供应者与消费者和服务交付时他们存在于领土的程度与类型的基础上定义的。对于跨界供应模式,消费者和服务供应者仍在各自领土内;对于境外消费模式,消费者移动到服务供应者领土内。对于商业存在模式和自然人存在模式,服务供应者实际上移动到了消费者领土内,即要么通过商业存在交付服务,要么通过自然人存在交付服务。图2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每一种供应模式做了详细说明。 

  国际服务贸易的常规统计定义是《国际收支手册》(Balance of Payment Manual,BPM)阐述的服务交易范围,它把服务贸易界定为:一个经济体中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进行的所有服务交易。该定义认为服务的生产在生产发生之前就同某经济体的生产者与另外一个经济体的消费者或一组消费者事先做出的一项安排联系在一起。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同国际服务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生产过程涉及了一个常住单位和另一个非常住单位。我们将这种定义称为BOP(Balance of Payment)服务贸易定义,反映这种传统服务贸易的统计称为BOP统计。比较《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国际收支手册》对服务贸易所做的定义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国际收支手册》中传统的服务贸易统计定义不完全匹配。后者考虑的只是一个经济体中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交易,对应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1、模式2和模式4的部分贸易,以及模式3的少部分贸易,显然所涉及的内容较《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范围狭窄。这决定了只靠BOP统计不能全面评估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必须开发其他统计框架来完成这一使命。

  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in Services。FATS)统计主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3商业存在对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这些规定强调“多数所有权”,一般可以通过多数所有权推定存在控制的情况,以及以较少所有权份额实现控制。因此,可以将一个经济体中常住居民拥有国外分支机构的范围界定为:所有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分支机构,无论该分支机构是直接拥有还是间接拥有,也无论直接投资者是所有权链中的最后所有者还是中间所有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根据协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附件》说明“本附件适用于影响作为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自然人和由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一个成员国自然人关于服务提供的措施。根据模式4定义及其附件的规定,模式4包含两类自然人:一类是作为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自然人,包括自雇人员或独立的服务供应商,他们可以按照协议向东道国公司出售服务或通过模式4向个人消费者出售服务,直接从消费者处获得报酬。另一类是由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一个成员国自然人,即自然人是作为雇员提供服务。这一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该雇员被直接派往东道国根据合同提供服务;二是外国服务供应商在东道国具有商业存在,派遣其雇员到其东道国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属于公司内部员工调动;三是商业访问者,他们短期停留并不提供服务,而是参加商业会议,进行商业联络,不从东道国获得报酬。由于许多WTO成员国在国内劳动法的合法范围内将所有暂时劳动者作为非常住服务供应商的雇员,因此,还应将东道国服务供应商雇佣外国自然人包括在模式4的统计中。但《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暂时”的标准定义和详细说明其时间的框架。在大多数WTO成员国的具体承诺中,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者规定不同的定义:商业访问者短期逗留时间通常限于3个月;公司内部调动员工通常是2~5年;合同服务供应商(包括自雇和雇员)通常是3个月至1年;东道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外国自然人根据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综上所述,可将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界定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的四种供应模式,即BOP服务贸易、FATS和模式4的范围总和。相应的,BOP统计主要对应《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1和模式2,FATS统计主要对应模式3,模式4统计对应于模式4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BOP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1.BOP对服务的统计 

  BOP对服务的统计主要体现在《国际收支手册》的经常账户中。经常账户明确划分了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在《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服务交易的分类十分详细,标准服务的12种主要组成部分为:⑴制造服务;⑵保养和维修服务:⑶运输;⑷旅游;⑸建筑服务;⑹保险和养老金服务;⑺金融服务;⑻知识产权使用费;⑼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⑽其他商业服务;⑾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⑿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2.BOP与模式4有关的资金流量 

  《国际收支手册》经常账户中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等与劳务有关的流量提供了服务业短期雇佣外国员工的信息。但国际收支中记录的收入不仅包括服务生产活动工作人员的报酬,而且也包括了货物生产活动工作人员的报酬。因此在利用有关BOP收入指标测算按模式4提供的服务时,要注意将体现货物与服务的收入指标分开使用。 

  对于在国外工作不足1年的个人,《国际收支手册》在收入部分中把他们的所得记录为“雇员报酬”,而他们在国外的支出被放在旅行部分。雇员报酬由个人为国外的常住单位(自然人或法人)工作而获得的薪金、津贴和其他报酬组成。除在国外工作不足1年的人员外,雇员报酬还包括工作时间可能较长的雇员,例如边界工人和大使馆、领事馆及国际组织的当地雇员。 

  在境外停留1年或1年以上,或打算这么做的个人在《国际收支手册》中被视为外国经济体的常住居民,他们的收入和支出按照常住性原则已经是外国经济体范围内的国内交易,未被记录在国际收支中。这样的个人在《国际收支手册》中称为移民。工人汇款就是移民工人的经常性转移。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对暂时存在的定义提出确切的指导方针,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具体承诺涉及自然人停留2到5年的情况。所以工人汇款的信息对按雇员报酬提供的信息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3.BOP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 

  《国际收支手册》资本与金融账户中记录的外国直接投资是与模式3有关的信息。由于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建立某一商业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外国直接投资统计作为有关商业存在供应模式的信息对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外国直接投资反映了一个经济体中某一常住单位实体(直接投资者)在另一个经济体的某一企业(直接投资企业)中获得持久收益的目的。这种持久收益说明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的关系,以及对该企业的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投资包括两个实体间的最初交易,以及它们之间及附属企业之间随后进行的所有金融交易,不管这些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在进口和出口直接投资统计中,直接投资企业按在东道国的行业活动并按该国直接投资者的行业活动分类。 

  (三)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测算服务供应商通过设在国外市场的分支机构而实现的境外商业存在,因此该统计与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紧密相关。一个经济体中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分支机构的活动数据被称作进口FATS,在境外建立的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分支机构的数据被称作出口FATS。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包括由下述部分或所有项目组成的一系列变量:销售额(营业额)/产出、受雇人数、增加值、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和进口、企业数量、资产净值、营业盈余、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所得税、研究与开发支出、雇员报酬以及决策人可能关心的其他方面。 

  如何合理确定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变量是测算商业存在模式首要解决的问题。理想的做法是,以生产者的行业活动或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类型为基础确定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的变量。其中按产品确定的是通过商业存在供应模式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这样可以与通过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间交易提供的服务数据作比较。在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按产品分类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不是所有的变量都可以按产品类型进行分类。有些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变量,例如增加值和受雇人数,并不适合进行产品分类。第二,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合专门对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按产品分类的部分进行独立统计。对有些国家来说,这部分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可以作为国内企业或是其他只按活动分类统计的子部分。第三,因为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按活动而非产品分类,所以在有些情况下,按产品分类的变量获得的统计数据需要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存量和流量数据结合起来分析。 

  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涉及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直接投资者对两者均拥有多数股权),它们也可能包括处于有效外国控制下的联营公司的补充信息。所有权结构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可能并不十分适合任何归类;此外,实际管理责任可能与企业的正式法律结构关系不大,或根本没有关系。 

  (四)供应模式统计处理的方法与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统计的引入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MSITS)第一次在统计背景下介绍了供应模式,提出了一种统计上可操作的、与国际统计标准相一致的、针对服务贸易供应模式的统计分配简化方法:如果国外分支机构与商业存在实体十分相似,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应通过模式3提供服务供应的信息;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交易,一般包括了模式1,模式2和模式4的一部分。根据简化方法,从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可以获得按供应模式提供的服务交易信息,不过,模式4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都超出了“服务交易”的含义。需要从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以及其他统计系统中获得补充数据,例如迁移和劳动力统计数据。 

  简化的统计标准是基于提供服务时交易者(消费者和供应者)所处的领土位置以及供应者的类型(个人或是商业企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它们分别被称为“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简化规则进一步补充了这些供应模式分配的统计标准。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按简化标准和规则分配,《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供应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总的来说,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提供有关模式3的信息,BOP统计与其他供应模式相对应。例外的是BOP的组成部分“建筑服务”既可以归入模式3,也可以在模式3和模式4之间作细目分类; 

  (2)国际收支组成部分的运输、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对他人拥有的物质投入的制造服务、未另行分类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未另行分类的知识财产使用的收费服务可以归入模式1; 

  (3)国际收支组成部分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可以按模式1和模式4作细目分类; 

  (4)旅行组成部分基本与模式2相对应,但旅行者在货物方面的支出除外; 

  (5)国际收支与劳务有关的流量提供了有关模式4的补充信息。 

  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的模式提出了具体测算难题,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内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难题。此外,在现有的统计框架和未被BOP服务贸易概念包括在内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4服务之间无法建立简单的对应关系。自然人与贸易有关的流动已经形成在新概念基础上收集信息的需要。虽然这不是一种新的现象,但在贸易中按模式4交付服务是一个新概念,必须首先做出定义,然后必须为它的测算研究制定出一个新的统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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