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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运险投保单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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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险人名称。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如系买方或者卖方投保的则分别写上其名称。对于出口货物,发票上的出口商、提单上发货人、信用证上受益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FOB或C&F价格出口的货物,国外买方委托出口商代投保的,被保险人为出口商的,投保后,应及时将保单转让给国外买方;被保险人也可打上“由第三者受益”、“空白抬头”、“过户给第三者”字样,表示权益的转让。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是要同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致,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与数量:同发票或提单,应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等单位以及数量写清楚。

  (4)货物明细名称:必须按发票将具体货物名称录入,不能笼统地写成纺织品、百货等货物类别。

  (5)保险金额:一般采用外币,不采用人民币。具体计算方式见第18条。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运输工具:同发票或提单。如是用轮船的应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如以火车或航空运输的,应写明车次或航次;联运的,写明联运的具体方式。(7)开航日期:同发票或提单。

  (8)航程或路程:同发票或提单,写明自XX港(地)至XX港(地);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自XX港(地)经XX至XX港(地);转船时,须在中转地加注转运港;转运内陆,注明卸货港(地)后,加注内陆目的地。

  (9)提单或运单号码:写明以备核对。

  (10)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同时,不能只保附加险,不保主险。

  (11)赔款地点:除特别申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注意: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否则应要求客户提供保函(未出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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