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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法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范围包括: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服务贸易法的特点:

  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国际服务贸易法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二战以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逐步走向了国际统一化、法典化的道路。然而,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各国政府执行的相应的方针、政策有所不同,因此调整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诸如在人员、资本、信息、技术等自由流动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 主要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来调整。各国国内法在开业权、经营权、税收优惠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和歧视。

  2.国际服务贸易法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国际服务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服务贸易法律关系,也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对服务贸易进行管制的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在一些服务贸易领域,比如在金融领域,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通常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开展金融服务贸易,必须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法律规定,使国际服务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表面上形成交叉。

  3.国际服务贸易法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国际服务贸易法产生较晚。国际服务贸易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定位可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根据,而国际运输、国际金融等法律关系长期以来归属于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调整。因此,国际服务贸易法的法律体系以及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尽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法存在一定缺陷,但这丝毫不影响国际服务贸易业的迅猛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以惊人的速度剧增,出现了空前的全面国际化的浪潮和趋势。②这种国际化,突出表现在服务业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和国际服务贸易额的剧增两方面。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约7000亿美元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大约40%是在服务业;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服务业投资比重以每年15%的幅度增长,远高于其他行业。③在国际服务贸易额增长方面,1980年为3813亿美元,1990年为8080亿美元。

  与服务贸易国际化发展趋势不相符的是法律规范发展状况。长期以来,由于各国主权观念以及彼此的文化、道德等方面观念的差异,各国政府对与军事、国防、安全、交通、通讯、文化、教育等相关服务行业十分敏感,均实行重点保护,限制外国人或外国资本进入,以防止这些行业受控于外国服务提供者,而给本国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因而,调整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的法律以国内法为主。但这些各国国内法往往设置了种种的服务贸易壁垒,包括:

  1.明显带有歧视性的直接壁垒。此类壁垒指国内法明确规定的,对外国服务及其提供者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在一国电信、法律服务的规定。

  2.明显带有歧视性的间接壁垒。此类壁垒是指国内法规定的,并非专门针对特定服务行业,但会给外国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或给服务所涉的人员、信息、资本等的国际移动造成歧视性障碍的规定。例如,一国有关外国人入境签证及工作许可的规定,有关外汇管制的规定等。

  3.不带有歧视性的直接壁垒。此类壁垒是指国内法明确规定的,对外国人和本国同样适用的,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例如,一国规定,本国的铁路运输、电信属国家垄断行业,外国人和本国人均不得参与投资经营,或者规定在本国从事金融服务的外国银行和本国银行均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等。

  4.不带有歧视性的间接壁垒。此类壁垒是指国内法规定的,其内容不禁止或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的竞争,但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活动应符合本国法律的规定。例如,一国允许外国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国执业,但要求有关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本国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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