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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相关词条

  一、根据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关键词

优质好货 限量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