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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出口企业的选定标准的控制。 由于中国目前享有出口退税权利的企业包括1)、外贸企业;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3)、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根据税法规定三类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环节中采取不同的计算和抵扣方法。如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后,税务机关应将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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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企业(出口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3、有适应市场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财务状况良好; 4、出口产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退税产品范围内,按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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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证收集整理 (一)配齐“两单两票” 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收购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销售发票。 (二)整理单证 按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的顺序放在一起,组成一个退税关联;并将当月收齐的退税单证以发票所在的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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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 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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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制度。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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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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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关税退还制度包括复出口退税和溢征退税两类退税。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我国海关目前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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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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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备出口退税申报资料: 1、 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3、 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分批单 4、 出口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必须提供) 5、 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证明等) 二、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电子信息齐全(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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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一)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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