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稷
Broomcorn millet(non-glutinous)
GB 13357-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稷的质量指标、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稷。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7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498 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
GB 8115 粮食包装 麻袋
3 术语
3.1 容重:稷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以下几种:
3.2.1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3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4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
3.3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筛下物:通过直径1.5mm圆孔筛的物质。
3.3.2 矿物质:砂石、煤碴、砖瓦块、金属物等。
3.3.3 其他杂质:无食用价值的黍、稷粒、异种粮粒及其他物质。
3.4 色泽、气味:一批稷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质量指标
4.1 稷按容重分等,各项指标见下表:
容 重,g/L | 不 完 善 粒 % | 杂质,% | 水 分 % | 色 泽 气 味 | ||
等级 | 最低指标 | 总 量 | 其中矿物质 | |||
1 2 3 | 760 740 720 | 3.0 | 2.0 | 0.5 | 14.0 | 正常 |
4.2 稷以二等为计价基础
4.3 稷中混入黍、粟总限度不超过10%。
4.4 名贵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标准或按质量分别归属。
4.5 卫生指标按GB 2715执行。
4.6 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扦样、分样按照GB 5491执行。
5.2 容重测定,按照GB 5498执行。取直径4.5mm圆孔筛下和直径1.5mm圆孔筛上稷样品测定。
5.3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按GB 5494执行。
5.4 水分测定,按GB 5497执行。
5.5 色泽、气味鉴定,按GB 5492执行。
5.6 卫生指标检验,按GB 5009.36方法执行。
6包装、运输和储存
6.1 稷的包装:使用麻袋应符合GB 8115的要求。
6.2 稷的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稷的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粮食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久、宁长权、杨正尧、李曙光、苏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