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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的申请和审批

相关词条

  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

  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进口废物的审批

  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注意:2005年新规定只有一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

  (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

  (7)我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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