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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规定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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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证或购付汇办理 1、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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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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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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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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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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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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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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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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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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